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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环境保护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信息来源: www.asia28365.com   更新时间: 2017-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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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抽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主体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抽查比例 

抽查频率 

     1 

环境评价机构资质条件、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三条;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省环保厅 

省内开展环评业务的环境评价机构 

环境评价机构的资质条件、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 

不低于5% 

每年2 

     2 

建设项目“三同时”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六条。 

省环保厅 

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排污单位、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 

环评报告书(或报告表)、环评批文、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批复中载明的环境保护要求,并检查落实情况。 

5% 

每年4 

     3 

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费征收检查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第六条。 

省环保厅 

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排污单位、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 

排污申报登记表,以及环保主管部门发出的缴费通知单和缴费收据情况。 

5% 

每年4 

     4 

污染物排放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省环保厅 

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排污单位、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 

污染源的位置及配备的相关设施,环境监测报告、自动监控数据、验收监测数据等。 

5% 

每年4 

     5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和危险废物处置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 

省环保厅 

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排污单位、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类型、数量、贮存、运输和处理处置方法,场内使用临时贮存设施符合相关标准,不具备自行处置能力的企业附接收危险废物单位的相关资质证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情况。 

5% 

每年4 

     6 

环保设施运行情况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一条。 

省环保厅 

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排污单位、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 

环保设施的运行、维修记录;环保设施的工艺、设计和实际处理能力、设计和实际处理效率;不能正常运转、或未能达到设计要求的原因以及正在采取的工程措施、效果 

5% 

每年4 

     7 

环境信息公开情况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省环保厅 

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排污单位、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 

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时间等情况。 

5% 

每年4 

     8 

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放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 

省环保厅 

1.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核技术应用单位。 

2.使用Ⅱ、Ⅲ类放射源,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的核技术应用单位。 

3.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核技术应用单位。 

4.涉乙、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核技术应用单位。 

5.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单位。 

6.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项目单位。 

1、核技术利用单位持证情况; 

2、环境保护有关手续的履行情况; 

3、辐射安全管理机构建立情况; 

4、上岗人员培训持证情况; 

5、管理档案建立情况; 

6、辐射安全防护设施建设与运行情况; 

7、年度评估报告编制情况; 

8、γ射线野外探伤作业情况。 

不低于30% 

1.对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核技术应用单位每年1次。 

2. 对使用Ⅱ、Ⅲ类放射源,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的核技术应用单位每年1次,对γ射线野外探伤作业,进场后首次作业必须监督检查。 

3.对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核技术应用单位每年1次。 

4.涉乙、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核技术应用单位每年1次。 

5.对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单位每次启运前进行现场检查。 

6.对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项目单位每年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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