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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不是解决纠纷的唯一途径
信息来源: 环保局   更新时间: 2009-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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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不是解决纠纷的唯一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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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环境污染事件日益增多,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但污染受害者的环境维权之路大多一波三折。公众的维权状况如何?如何更好地进行环境维权?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的于文轩博士。
  记者:目前公众遭受的环境侵权主要有哪些?在遇到环境侵权时,公众一般会选择哪些途径?
  于文轩:从我们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接听热线电话的统计看,去年有关噪声污染和大气污染的投诉数量最多,紧随其后的是有关水污染和电磁辐射污染等方面的投诉。
  在我国,诉讼仅是解决环境纠纷的途径之一。其他途径还包括和解、调解、行政处理、行政复议、仲裁、自力救济等形式。公众遇到环境侵权时,一般会先与加害方协商处理,如果无法通过和解方式解决,公众一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即采用行政处理的方式去解决纠纷。如果这一途径还不能奏效,公众才求助于诉讼解决问题。
  记者:环境侵权的受害者通常是处于弱势的社会群体,环境维权难在哪儿?
  于文轩:由于环境纠纷的特点,环境维权的难点主要有3个方面:
  其一,有些环境纠纷处理人员环境法律专业知识不足,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环境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承担决定着哪一方诉讼主体承担更多的证明责任,从而直接影响到诉讼结果。如果审判人员不了解在环境案件的审理中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而仍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审理案件,在相当多的情况下,污染受害者一方就可能因不具备举证能力而输掉官司。
  同时,我国曾发生将一个代表人诉讼案件拆分成数十个甚至上百个单独的案件进行审理的情况,这不仅浪费了审判资源,而且增加了污染受害者的维权难度。
  其二,环境纠纷的解决有时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干扰。特别是在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者对地方经济有较大贡献的情况下,地方政府或其部门有时会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庇护环境污染者或破坏者,由此增加了作为污染受害者的个人维护环境权益的难度。
  其三,环境纠纷受害方往往在维权意识和相关知识方面存在不足。尽管近年来我国公众(特别是城市居民)的环境维权意识逐步增强,但仍有相当多的公众对于自身享有的环境权益不甚了解。一些污染受害者即使在通过其他途径不能有效解决环境纠纷的情况下,也不愿向人民法院起诉。此外,环境纠纷的解决需要很多方面专业知识,而这些知识往往是一般的污染受害者难以具备的。
  记者:公众在维权过程中最需要帮助的是什么?
  于文轩:我个人认为,公众目前最需要的是专业的法律帮助。这就需要社会上更多的人关注并投入环境法律维权,使受害者能够获得更多专业的环境法律帮助。
  环境维权过程中可以多注意以下4个方面:
  首先,诉讼不是解决环境纠纷的唯一途径,而且成本较高,因而如果能通过协商等途径解决问题,就没有必要选择诉讼方式。
  其次,在无法通过协商、行政处理等方式解决环境纠纷的情况下,污染受害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争取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环境权益。
  第三,为了更好地维护环境权益,污染受害者应注意保存环境污染或者环境破坏的证据,以便在纠纷处理过程中支持自己的主张。
  第四,解决环境纠纷的最终目的是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因此,污染受害者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应理性地表达自己的诉求,不要因处理环境纠纷过多地影响自己的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国环境报2009年9月11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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