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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维权,你该怎么做?
信息来源: 环保局   更新时间: 2009-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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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有法可依
                                                掌握多种途径、收集保全证据、破解维权难题

   近来,污染事件频发,为了让公众更好地了解如何维护自身的环境权益,记者采访了北京市中喆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尚涛。

                                  环境纠纷可通过行政或民事两种途径解决

    高尚涛介绍说,公众的环境权益主要包括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请求权。
  高尚涛说,判断环境权益是否受到侵害的方法很简单,主要是看天是否足够蓝,水是否足够清,空气是否足够清新,家中是否有异味,如果这些感觉不正常,就可怀疑周围环境受到了污染。
  高尚涛说,近年来,我国不断制定和修订环境法律、法规,环境维权是有法可依的。当公众的环境权益受到侵害时,污染受害者应依法维护合法权益,正确行使行政救济请求权、司法救济请求权等权利。
  据高尚涛介绍,污染受害者可以通过行政途径来进行环境维权。污染受害者可向当地环保部门反映,要求其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若环保部门不作为或污染受害者对环保部门的处罚不服的,污染受害者可以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不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诉讼。这就是环境行政纠纷的处理程序。
  高尚涛说,另一种方法就是通过环境民事纠纷处理程序来解决问题,可分两步。先进行环境行政调解处理,即由环保部门召集双方调解,若污染受害者认为调解不能维护自身权益时,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需要指出的是,环境行政调解处理既不是必须程序,也不是最终程序。
  高尚涛补充说,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环境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形式。

  环境司法维权途径有四难

      高尚涛说,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环境维权在我国还面临许多困难。
  首先,环境维权立案难。他说在自己经办过的20件环境案件中,有14件是民事诉讼案件,立案比较困难。他举例说,在山东省某市7户村民诉一食品公司污染损害赔偿案中,最后7名原告分别提起诉讼,将案件拆分成为7个案件才获得立案,然后再合并审理,这就增加了公众维权的难度,也浪费了司法资源。
  其次,环境维权诉讼成本高。目前,污染逐步由城镇向农村扩散,但许多农民十分贫穷,当维权意识日益增强的农民将求助的目光转向法庭时,才发现高额的诉讼费成为了很大障碍,而环境维权的案件大多都历时三四年,诉讼成本很高。
  第三,环境维权举证难。环境污染损害具有滞后性和复杂性,污染受害者保存证据和收集证据都很困难。污染受害者收集和固定证据一旦不及时,案件往往缺乏有效的证据支撑,而且污染受害者也很难拿到用于索赔的鉴定证据。此外,我国目前有资质的环境污染鉴定评估机构缺乏,部分机构迫于压力对某些污染鉴定有意回避,而且收费高,污染受害者也难以负担。
  最后,环境维权还经常面临胜诉难。目前,大多数法官没有经过环境法的系统培训,而一些污染企业是当地的利税大户,是地方政府重点扶持的对象,法院在审理这类环境案件时常常受到各种干预,污染受害者想获得胜诉比较难。

  掌握一些诉讼之外的维权方式很重要

  高尚涛说,环境维权的方式有很多,具体到一个案件,单一的维权方式可能达不到良好的维权目的。污染受害者还可以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程序,通过向人大代表反映、合法信访、向媒体举报新闻线索加强舆论监督等途径来解决。
  公众掌握一些除了司法诉讼以外的维权方式是十分必要的。比如参加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听证程序,对大型工业项目、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城区改建等项目,对可能造成的环境损害和预防措施,发表自己的看法。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因此,公众应该关注周围环境,一旦发现环境污染行为,第一时间向环保部门举报。

  污染发生后要及时收集和保全证据

  高尚涛介绍说,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司法解释,在举证责任分配上,污染受害者需要进行两方面举证,一是证明污染事实和损害结果二者之间存在可能的因果关系,二是证明存在污染损害事实及损失程度;而污染者对其排污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污染者具有免责事由加以举证。
  高尚涛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污染事件发生后,污染受害者首先应该向环保部门举报,环保部门的第一手现场调查和监测资料是很好的证据。由于周围环境的变化会导致证据的消失,所以污染受害者必须及时拍照、录像等,对污染状况及时进行记录和保存,有条件的可以制作证人笔录,并委托公证部门加以公证,进行证据保全。
  此外,污染受害者还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化验、检测并出具相关报告;有实际损失的,可委托有资质的部门和社会中介作损失评估。
  根据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公众可以获取政府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的相关资料作为证据。委托律师也应尽力取得污染排放企业的环评报告、污染事故检测数据和环境监测部门日常监测数据等。

  期待建立公益诉讼制度

  高尚涛说,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值得期待,应该作为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的一支利剑。
  他举例说,工厂排放毒害性污染物,损害了环境和公众健康,但在具体污染损害事实不明显,或者即使发生疾病、但要证明疾病和污染存在因果关系还比较困难的情况下,依据我国现在的法律规定,公众的维权存在原告难以确定的问题,这就需要建立公益诉讼制度。
  高尚涛认为,我国对环境公益诉讼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如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已经做了很好的尝试,以代表公众利益的原告身份对污染者提起了公益诉讼。但目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仍需要健全完善,以解决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和成本承担问题。  (中国环境报2009年9月11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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