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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asia28365.com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方案(试行)
信息来源: 环保局   更新时间: 2010-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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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环党组字[2008]7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实施纲要》),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体系,不断提高我局广大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能力,筑牢拒腐防变的防线,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单位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国务院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十二届省纪委三次全会、省政府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和2008年全国、全省环保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宜春市纪委二届三次全会精神,按照坚持方针、构建体系、拓展领域的新时期反腐倡廉工作总体要求,紧紧围绕污染减排、绿色生态宜春建设,维护群众环境权益、预防和惩治腐败,全面加强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为重点的作风建设,以优化政务环境为重点的政风行风建设,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强化“环保六大权力”(环境行政审批权、环境行政评审权、环境行政执法权、环境监测权、排污收费权、物资采购权)的监督,为宜春的崛起和赶超式发展,为全市环保工作在新的起点上创造新辉煌,实现新跨越,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作出更大贡献。
      二、工作机制和组织机构
      实行局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组组织协调、科室和直属机构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工作机制。为加强组织领导,局成立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领导小组,组长由局党组书记、局长徐水云担任,为市环保局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第一责任人,副组长由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袁秋生、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甘长国、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龚四芽、左细华、副调研员钟汉华担任,成员由戴冠华、刘斌、李武、龙金军、曾志高、张文玲、欧阳晓英、丁仕敏、王战、刘坚、陈谊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纪检组,办公室主任由甘长国兼任。
      三、纳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主要内容
     根据《实施纲要》精神的要求,针对容易滋长腐败的工作和环节,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项目审批和验收、环境监测、环境评价和环境执法作为纳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主要内容。
      四、开展主题教育活动
      用科学发展观教育党员干部,在全系统开展以“做公道正派之人,建公平正义之家”和“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贴心人”等为主题的教育活动,采取集中学习、上廉政党课、观看电教片等形式,组织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章》、《江泽民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科学发展观》、《实施纲要》、《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纪律处分条例》、《党员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党内法规及国家法律法规,并形成学习教育制度,通过法规学习和教育,使党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理想信念,自觉践行党的宗旨,着力解决党组织和党员在思想、组织、作风、工作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水平,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同时,要求紧紧围绕本科室、本单位如何掌好权、用好权,加强有关政策、法规、业务和规章制度的学习,真正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落到实际行动之中。坚持抓好党员的经常性思想教育和管理,不断筑牢广大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五、建立健全约束权力运行的制度
      针对纳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主要内容,结合实际工作,找准容易滋生腐败的关键环节,通过建立和健全各项约束权力运行的规章制度,加强源头预防和治理,尽可能把腐败行为消灭在萌芽之中,杜绝腐败现象的发生。
     (一)人事管理
      容易滋生腐败的关键环节:干部的提拔使用,干部职工的录用调动。
      约束制度:
      推行选人和用人政务公开,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对于干部的选拔,实行科级干部空缺职位竞争上岗制度,做到“五公开”(公开职位、职数、条件、程序、结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进行任命或聘任。规定副科级转正条件为担任副科职务满2周年以上,年龄47周岁以下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国家承认的学历);一般干部担任副科级条件为工龄满4年以上,年龄42周岁以下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国家承认的学历),群众公认特别优秀者可破格提拔。确定县级后备干部人选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组集体研究等程序,且必须经过考察期一年后方可向组织部门推荐。
干部职工录用和调动坚持以专业对口或相近为主,其它专业为辅,量才使用,任其所长的原则,采取公开录用、竞争上岗、经过考试、民主测评、组织考察,进行公示,最后由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二)财务管理 
      容易滋生腐败的关键环节:设置帐外帐或设立“小金库”,白条子抵帐、承包工程项目不签订经济合同的或不按经济合同进行财务结算;主要领导直接分管财务。
      约束制度:
      预算外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健全各种票据领、核、销管理制度,规范票据使用程序,严禁设置帐外帐或设立“小金库”。
坚决制止白条子进帐。要求各项费用支出必须凭据真实,由经手人、证明人(验收人)、审核人签字并经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局机关所有经费开支实行单位分管领导“一支笔”签字审批。一次性开支2000元以下的,由秘书科审核后再由分管财务的领导签字审批;一次性开支2001元以上的,先由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核提出意见,经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后,再由分管财务的副局长签批。
为加强出包工程项目财务结算管理,对于出包工程要在施工前签订经济合同,竣工之日起3个月内严格按照合同(如与原合同不同的,必须附有效合同或依据)结算,执行计量支付办法,必须有分管领导、工程、监理、财务等相关部门签字。
      (三)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和验收
      容易滋生腐败的关键环节:违法违规和越权擅自审批、验收。
      约束制度:
      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十五小”、“新五小”等对环境污染严重的项目不得审批。所有项目审批(环评合格、手续齐全)进市服务大厅办理,不收任何费用。在项目审批和验收中不得故意刁难、设卡或降低标准。严禁暗箱操作和越权审批验收项目。审批和验收项目必须严格依照程序办理、手续齐全、认真登记备案、资料妥善保存。项目审批和验收的批准,在业务科(室)提出意见后,必须经分管领导审查把关,进行签批,以示负责。局成立以分管副局长为主任,相关业务部门领导参加的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委员会,对涉及市本级审批的重大建设项目和敏感性行业的建设项目,通过审批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最后作出同意或否决决议。
     (四)环境监测
      容易滋生腐败的关键环节:虚假和伪造环境监测数据,随意降低或提高监测费用,不按上级规定和标准收取。
      约束制度:
      要严格按照“行为公正、方法科学、数据准确、服务规范”的监测质量方针。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标准,严格操作程序,从监测点位的布设到样品采集、运输、保存、分析、数据处理和上报都要严格依照监测规范进行,要有原始记录,保存原始资料,可供备查。层层把关,实行操作人员、业务主管和站领导三级审核制,确保监测数据具有科学性和准确性。监测收费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环境监测各种服务收费标准收取监测费用,做到公开、公正、公平,严禁蒙骗、欺诈行为的发生。
      (五)环境评价
      容易滋生腐败的关键环节:违法违规环评,超资质越权环评、擅自降低或提高环评标准、环评咨询收费随意。
      约束制度:
      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不准超越资质权限从事环评业务,不准擅自降低环评等级和标准。环评中要严格遵照《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标准要求,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要做到规范、科学、准确。要保存好环评原始记录、数据、文件等各种资料,可供备查。环评咨询收费(属市场运作、中介收费),必须严格遵照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2002]125号)文件规定收取费用,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准随意提价或变相加价。
     (六)环境执法
      容易滋生腐败的关键环节:执法权限和执法程序的把握,执法案件的处理。
     约束制度:
     规范执法权限。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在执法中必须做到:亮证执法、表明身份,坚持原则、依照法规办事,方法得当、文明执法,不以权谋私、廉洁执法。排污费征收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公开执法依据、标准、程序及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处罚规定等,缴纳排污费一律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大厅环保局窗口办理,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交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截留、挤占或挪用。排污费的核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总局的“环发[2003]64号”文件规定,做到核定有据、科学合理、不准随意或擅自减少或增加收费额度。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慎重其事、从严控制,凡法规中虽有明确处罚内容。但没有明确罚款数额的,一律不罚款,以教育整改为主;凡法规中虽有明确的罚款事项,但有罚款幅度的,一律按下限执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严格按照法规程序办事,不准自由裁量。
      规范排污费征收程序。第一步由排污者自行申报排污数量和种类、浓度。第二步由环境监察机关到现场核定。如排污者对核定有异议,收到《核定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环境监察机关申请复核。第三步环境监察机关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并向社会公告。第四步排污者收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到收费大厅环保窗口缴纳排污费。
      规范执法程序。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执行,特别是一般程序,即按立案→调查取证→决定→送达→执行。程序严格把关,审核规定程序由法定代理人签发,并把握申辩、陈述、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律生效期限。
      严格按照环保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环保案件。
      建立执法过错追偿制度。过错范围主要有:1、在执行公务中违反廉洁行政的有关规定,受贿、敲诈或威胁,造成不良影响并导致损害赔偿的;2、在办理环保案件中违反办案程序造成严重后果发生损失的。
      六、建立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不断建立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充分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和法律监督的作用,形成监督合力。同时对违反规定的事件和相关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并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一)人事管理 
      监督制度:
      市环保局纪检组对选拔任用的干部资格、学历、年龄等进行审核,并对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实行跟踪记录制度,完善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对拟提拔任用干部人选,在提交局党组会研究之前,需征求局纪检组的意见。
      局党组和局纪检组每年年底对选拔任用的干部从政情况进行民主测评,由单位干部职工从德、能、勤、绩、廉方面进行评议领导干部是否合格。
      责任追究制度:
      在干部选拔任用中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提拔任用买官、跑官、要官和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人员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对买官、跑官、要官者,情节较轻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较坏影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二)财务管理
      监督制度:
      市局纪检监察室每年不定期组织财审人员对全局各单位财务进行审计。分管领导和局秘书(规划与财务)科要加强对局财务和直属单位的财务监督和管理。
      各级财务部门要严格按照合同支付工程款。变更工程款必须有技术人员、现场监理签字,变更资料真实齐全,以及项目负责人审批,财务部门方可支付变更工程款。
      重要项目的开支,大额资金(2001元以上)的使用要经集体讨论,做到民主理财。
      每月进行一次财务收支情况审核分析,并向局长办公会通报;半年公布一次财务收支情况,并在中层以上干部会上通报,做到财务公开透明。
      责任追究制度:
      对截留资金、设置帐外帐或设立“小金库”的单位,经有关部门查实后,除收缴全部资金外,对该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财务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对白条子进帐的,按其金额分别给予经办人和财务负责人100%的处罚。
      承包工程项目不签订经济合同或不按经济合同进行财务结算的,给予项目负责人按合同金额2%的处罚。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按《会计法》有关规定处理。
      对于未按照宜办字[1999]32号规定的,提请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按规定进行处理。
     (三)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和验收
      监督制度:
      监管科每季度向局党组详细汇报一次项目审批验收情况,对逐个项目的审批和验收要有详情说明,并形成书面情况报告。每半年由局主要领导组织相关人员对所有项目审批和验收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分析。局党组、局纪检组不定期地对项目审批验收情况进行调度检查。同时通过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对其进行监督。
      责任追究制度:
      对于在项目审批和验收中收取费用的,除责令全部退还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留党察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在项目审批和验收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违规审批和验收的,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江西省环境保护违法违规行为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环境监测
      监督制度:
      落实环境监测数据三级审核制。建立督查组,专门负责对环境监测数据的监测操作程序是否科学规范、数据是否科学、真实、准确,是否有编造假数据和伪造数据的情况及在监测收费中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督查。督查组每季度向局党组汇报一次督查情况并形成书面报告。局纪检组组织局机关财审人员每半年对环境监测收费情况进行一次审核。坚持环境监测情况向局领导机关实行月报制度,以便局领导机关对其掌握。
      责任追究制度:
      对于在环境监测有偿服务中,有受贿和损公肥私行为及有蒙骗、欺诈、变相提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除退赔或追缴所收费用外,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政纪或党纪处分。
对于在环境监测中失职、渎职、环境监测数据严重失真或徇私舞弊、编造、伪造假数据,造成污染纠纷和污染事故及经济损失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调离现岗位。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留党察看处分,并调离现岗位。 
      对于在环境监测工作中,有严重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环境评价
      监督制度:
      建立由局监管科牵头负责,污控科和生态科参加的联合督查组,主要负责对环科所是否有超资质和越权限从事环评业务的情况和是否有违法违规擅自降低或提高环评标准的行为及收费是否合规合理进行督查。每季至少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督查,其督查情况向局党组汇报。局纪检监察组组织财审人员对其环评收费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审计。
      责任追究制度:
      凡发现在环评中有违法违纪和违规行为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江西省环境保护违法违规行为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环境执法
      监督制度:
      由局纪检组和直属分局联合成立环境执法收费督查(稽查)组,负责对环境执法收费情况的督查。局每年定期不定期对环境监察案件、执法权限、处罚程序、处罚情况进行检查,对执法使用的票据每半年审计一次,审计事项包括票据是否使用上级规定的专用发票、收入是否及时上缴等。
      责任追究制度:
     凡发现环境执法人员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违反国家环保总局的“六条禁令”和“六不准”的处理规定及《江西省环境保护违法违规行为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理。
      七、建立体系效果测评制度
      市局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领导小组每半年对惩防体系运行的效果组织一次测评。测评主要内容为体系中各项具体制度的执行情况,产生的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建议等等,参加测评的人员包括环保系统的干部职工代表,局聘请的特约党风廉政监督员,有关主管单位和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测评结果,不断完善惩防体系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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